2005年8月19日决定在-**影楼照结婚纪念照,经过照像、选片、看设计,于2006年7月24日取件。取件时发现影楼所做的16寸、18寸像册的版面次序与看设计时我们要求的次序不对。我们要求分别放在两本像册第一页版面的照片,都分别被放在了最后一页版面。因此,向影楼提出:已经做出来的两本像册归我们所有,影楼负责无偿再按原定的版面次序为我们重新做两本像册。影楼方的意见是无偿为我们将做错的版面进行调换,保证做出来的像册质量与新册一致。我们双方为此难以统一意见,2006年7月31日,经工商局调解,结果是影楼无偿、保证质量为我们修理像册,我们仍坚持要新册和错册,并且,又向影楼提出退还一半照像费用,在影楼大堂公示道歉347天(2005年8月19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天数)的要求。因此,与影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