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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7月1日到合肥鲁班软件有限公司任文职一职,自工作日起我们没有签定任何试用期合同或者书面上的承诺,试用期期间我没有接触财务上的事情,但是他要我给他担保人的担保书(附担保人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我需要给么?如果我给了的话,如果我辞职了,担保书还有效么?还有如果我辞职了,工资他应该给我及时的结算清么?

经济相关
2006-07-31 16:17: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