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宁波市青少年绿色学校的6名教职员工,学校为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并非正规全日制学校,无固定学生,学校性质为民办非企业,现为江北区旅游局下属单位。现有问题咨询如下: 1、我们6人中两对为恋人关系,一对为夫妻关系。7月30日,学校以恋爱人员或夫妻不得在同单位共职为由,要求其中三名必须自动离职。我们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认真。我们想请教,学校这样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是否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我们在工作期间,学校工作时间非常长,有学生时一天工作15—16小时,无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甚至有时一个月休息不到4天。超时工作时,学校也无任何补助。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如违反,该如何补偿? 3、学校原则上合同签订为一年制,但有些职工在学校已将近五年,只签订过两次合同,并且,此合同极不正规,薪酬、工资等都无写明。以学校的合同规定,我们的合同应在9月1日到期,学校是否可以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要求我们离开?这样是否也违反劳动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