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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0日下午3点钟左右,五名中学生到河南省罗山县与光山县交界的大河里去游泳,其中一个沉入水中,另一个不顾性命危险去施救,结果两人一起溺水身亡。淹死中学生的地方是一个采沙场,两条抽沙的大船每天都在作业,导致此地的水深达七米多,而且属无证开采,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此后,罗山县政府同遇难者家属一起到光山县政府谈判,以求和解,可对方推托责任,沙场老板也声称自己没有责任。和解不成,只能走法律的道路,原告方律师准备在7月31日立案,首先请求法院支持财产保全,但在30日的晚上,沙场将财产转移(包括两条抽沙大铁船和一辆铲车),而且将沙场转让给他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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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31 12: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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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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