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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因前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我与前夫于2005年1月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双胞胎长女A随我生活,次女B随前夫生活。后因前夫工作繁忙,无暇照顾B,为便于照顾B生活及双胞胎子女教育,2006年2月14日前夫与我签订协议,将王B的抚养权转交给原告,并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2007年3月,前夫提出要回王B的抚养权,我拒绝后,前夫便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抚养费长达10个月之久,严重的影响了我及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我现在到法院要求变更次女B的抚养权,理由如下: 前夫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原因: 前夫的人品不佳,不适合抚养孩子。2003年,前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孩子刚满一岁时便以感情不合到**区法院提出离婚,可见前夫并不在乎法院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不予批准。但被告便与他人一直在外同居,再未回过家,照顾过孩子,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 前夫已经再婚,并婚后生育了一子,而我还没有结婚。 我有一段和孩子的奶奶的对话录音,录音中孩子的奶奶明确表示前夫很少看孩子,希望我能继续抚养孩子,说前夫工作忙根本就管不了,孩子现在跟我一切都很好。 前夫在离婚的3年多时间里,每年最多看望2次孩子,对孩子的情况漠不关心,甚至在孩子生日也没有一个电话,更未陪孩子去过一次医院,前夫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幼儿园的老师有一份证明材料,证明孩子在幼儿园期间从未见过前夫到幼儿园探望,未参加过幼儿园孩子的一切活动。 我更适合抚养孩子的理由: 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与我在一起生活,和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且这是一对双胞胎的女孩,让两个孩子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我未婚,是高级心理咨询师,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及收入,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 孩子现在4岁半,非常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母亲的照顾,特别是心理上的关怀,我是心理咨询,能提供孩子这方面的帮助,最大可能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心理上的伤害。 我想请教律师几点: 1、我今天去法院,法官看了我2006年变更抚养权的协议,说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上面有我们双方的签名啊,为什么会没效呢? 2、我还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证明我比前夫更适合抚养孩子? 3、我现在的材料有法律效力吗?法官会采纳吗? 4、我能同时提出更改抚养权并追讨前夫拖欠的抚养费吗?还是必须先更改抚养权? 5、我胜诉的机会有多少? 孩子婆婆的录音材料有用吗?

婚姻家庭
2007-12-26 0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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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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