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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修路基的,2005年5月临时租用几台中拖抄三七土(连车带人),2005年10月25日下午三点左右,一辆租用中拖的滤心器坏了,因滤心器属于租用方准备的,所以租用中拖的驾驶员没和工地负责人打招呼,就自己去买,结果返回途中被汽车撞成植物人,至今未醒,肇事司机拒绝赔偿,逃逸在外(责任论定大部分属于肇事司机,其实他就是汽车主人,他的家庭住址现在是知道的,但家境贫穷,所以逃了)。现受伤的中拖驾驶员的家人要求我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95万

其它综合
2006-07-30 13:57: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在明确赔偿责任前,首先必须确认你丈夫与中拖驾驶员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雇用关系。本案中,由于中拖驾驶员系所租用中拖的具体操作人员,并非你丈夫的雇工,与你丈夫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因此你丈夫对其因车祸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中拖驾驶员可以向中拖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即与其有法律上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享有工伤保险待遇。2、你所陈述的“因滤心器属于租用方准备的”中的租用方应指你丈夫,但在租赁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中(具体要看你丈夫与出租中拖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租赁物的正常运作及保证正常运作所需要的零部件都应当由出租方来提供,而不是“租用方”;除非你丈夫与出租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否则提供“滤心器”的义务在出租方;既然提供滤心器的责任在出租方,就不存在中拖驾驶员声称为你丈夫做事而受伤从而要求你丈夫承担赔偿的口实了。3、该中拖司机因第三人交通肇事而受伤,其应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向肇事人以及车主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人因家贫出逃,不是转而要求你丈夫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上的理由;在交通事故赔偿可能落空或者最后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中拖司机也可以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或者雇主要求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前已陈述)。综上所述,你丈夫不应对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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