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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大限后房产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20%,但是有种情况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因为我现在有一个小套自己住了三年了(从上家买来还没到5年),去年又购买了一个期房。现在期房已经交付使用,但是产权证没办好契税也没有缴,不过这个买卖行为开发商已经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了。我想卖掉现在住的这个小套换钱来装修那个期房,不知道8。1后要不要交个税...如果按照去年5月份国家建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来说,购房行为发生的的时间明确为:取得产权证或契税完税时间。如果是这样的话,我8.1后卖现在的小套,就可以享受退税;但是我问了我们温州当地的一些中介所,他们大多说,针对个税中“重新购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我的期房购买行为因为有过备案,所以是按照这个备案时间来算,这样的话,我8.1后卖现在的小套,就不能享受退税了...那我就必须要在8.1前卖掉这个房子...

建筑工程
2018-04-24 10:04: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  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房转让有哪些步骤  1、期房转让步骤一——签订转让合同。  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合同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合同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期房转让步骤二——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期房转让步骤三——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  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合同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  (二)期房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存在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  2、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 首套房契税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无房证明,依此收税.不管这个房子与你有没有关,只要登记的购房者是你的名,而且房产位于你的户口所在地,那么你就无法开出无房证明,只能按二套以上交3%契税.如果只要能证明房产与购房者无关,就能按首套交税,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要假离婚了.
  •   核心提示:按法律规定,期房转让是国家法律禁止的,只要是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都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房主、购房人与开发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看情况可以转让。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   期房可以转让吗?   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涉及”楼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最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该《办法》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相关内容链接:   合肥新政规定八种可退房情况,期房转让需满足的4种情形。   (一)8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协商退房   1、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   2、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3、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   4、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5、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   6、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7、因买受人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4种前提下期房可转让   1、直系亲属、配偶之间变更买受人;   2、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   3、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建议向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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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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