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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农民工周某被汉口长丰环卫所司机强迫劳动,周某因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不愿意去上班,司机就对周某拳打角踢,然后驾车而去。周某脑部受伤,其他部位多处受伤。  周某是湖南一农民,55岁,今年3月到武汉,5月份开始在汉口长丰环卫所做搬运工。周某有一个儿子刚大学毕业,还有一个儿子明年即将参加高考,周某没为了能使小儿子不辍学,只得到武汉打工。周某每天早上4点半到单位开始到所在单位搬运,中午12点才回家吃饭,下午3点又出去工作直到6、7点,有时加班到12点。在这样一个高劳动强度的单位搞搬运,没有休息日,一个月工资只有700元,不包吃住。但是为了孩子能够上学,只能忍受各种屈辱和肉体的折磨。  7月25日下午3时许,周某照常去上班,司机李某安排周某和另一个搬运唐某(本地人)去搬运。  唐某嫌工作重不愿意去干,这样周某一个人肯定干不了,也不愿意去干,就对司机李某说:“你叫我一个人去干我干不了,我不去干!”  司机李某说:“不干就叫所里来处理!”李某就用手机叫来了所里的一个领导。领导协调说叫周某和唐某(当时可能不在场)两个人去干,有加班费。但是唐某还是不愿意去干那些繁重的工作于是周某也不愿意去干。  司机李某由于唐某是本地人,不敢对他怎么样,但是却对周某说:“唐某可以不去干,但是你必须跟我去干!”  周某说:“我就是不去干!”  李某说:“不干就给我滚!”  “滚就滚!”周某说完就要走。  李某看着周某要走,跑着追上去抓住他,说:“你想走,没那么容易,我今天非得把活干了!”  周某说:“我不去!”  李某立时动了怒:“不去我就打死你!”说着拳头就飞向周某的脑袋,周某年纪大,受不了几拳就倒在地上呻吟。李某不放过,又是一阵脚打拳踢,周某倒在地上晕晕沉沉,不知反抗。  围观的人看着周某倒在地上,伤得不轻,把李某拉走了。李某怒气未消地走出人群,驾着车飞走了。  周某在地上坐了一些时候,起来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工作人员说,先到某某医院检查,看有没有受伤,受伤就叫环卫所处理(去治病)。但是周某前几天给在家里的儿子寄钱回家了,又没钱去医院。  周某又到单位去找个说法,但是那时已经快下班了,工作人员叫他明天去,单位帮他解决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周某现在受伤的是脑子,头很昏沉,但是伤口不是很明显,外表看脖子有点肿,医院如果检查出来没什么病,难道这样的事情就过去了吗?周某能得到什么赔偿呢?怎样通过法律或合适手段的解决这个问题呢?整个事情涉及到哪些法律呢?

其它综合
2006-08-01 13:1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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