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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系**铸件厂,为2000年由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由4个股东组成,出资比例不同,分别为法人代表50%,其余厂长30%,出纳、会计各10%.当初出资凭据只有普通收款收据和已做入之江耐磨铸件厂的帐务。于2005年5月由于某些原因,重新注册了新的营业执照,为杭州圣洁洗涤有限公司,期间未召开全体股东会。为图方便,在新的公司章程上只有法人代表80%与厂长20%的股份。事后补开了原全体股东会并决议补签一份股东决议。决议内容如下:1:同意对原杭州之江耐磨铸件厂进行企业结构转产重组,并重新组建新的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而原营业执照保留,待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吼注销。2:同意委托由XX,XX二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出现重新组建杭州圣洁洗涤有限公司,并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3:新组建的杭州圣洁洗涤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和经营风险等一切有关法定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按原杭州之江耐磨铸件组建时各股东出资认购所占的比例份额同等享受,并均同等承担企业经营风险。4:本企业股东会议决议经全体股东亲笔签名、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5:本全体股东会议决议持有人为:XXX,XXX,XXX,XXX该决议未经公证,只有全体股东签名和原公司及新公司的两个公章盖章。

刑事行政
2006-08-01 0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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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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