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02年暑假,我在探亲时因学习和女儿受伤,履行了一系例的请假手续(传真了请假条、孩子的疾病证明)。学校未尽告知义务,没有书面“通知”就将我视为“擅自离职”,定为“违纪行为”。假期不足两个月,却停发了三个月的工资,并且“停职”、“写检查”。几经交涉,先补了一个月的,还有两个月的工资至今不清。我也因此名誉受损,导致健康受损……。至今没结论。“未返校续假”是否构成“违纪行为”?“未返校续假”是否应受到处分?认为“未返校续假既为违纪行为”已达到处分的程度,学校并未出具其依法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的规章制度。我认为“外地教师未亲自返校续假”就视为“违纪”,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更不公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