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坊子区居民,对於《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条款,提出以下咨询,请给以解答: 1。对於已领取结婚证,且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夫妇,已生育第一胎者,按规定在生育30天内申请办理, 但因双方均在外打工,故未能及时申请《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现在小孩有8个月,如果现在补办《准生证》,还要交[社会抚养费] 吗?如果交的话,应如何计算交缴的数额? 2。对於合法夫妇,违背[计生条例]在第一个孩子已成年後生育第2胎者,按照[计生条例]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请问:2-1. 如果男方是城镇居民而女方是农村居民,哪这个基数是依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依照[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或是有其他拆中的计算方式,请说明一下。 2-2. 另外,条例规定是[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请问是按照哪个标准来确定是按照三倍还是依 照四倍 来计征费用? 3。2005年度潍坊[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分别是多少? 4。请问乡镇级的计生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如果当事人本来就接受处罚,但因经济上的确困难,哪计生部门有没权力直接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用品、粮食、家电家具、房屋等强制没收或抵押?具体执行时会如何操作,还是由法院执行? 5。如果当事人交清了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哪超生的第二胎可否给以落户口?及有没什么限制或是有明确的条文一定不给以落户?

知识产权
2006-08-03 14: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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