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家里就海口市琼山区红星居委会玉李村玉李坡地169平方米的废地(实质为一个大坑)进行用地申请,并于1985年4月5日填写用地申请表,用户情况如下:坐落(本二亮坡)四至(东至:玉李坡路电杆;西至:玉李石坑地;南至玉李路;北至:李景荣菜地)面积(169平方米)。同年取得村委会同意签字并按手印。1987年7月26日当时因考虑不周全只领了一份《琼山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核发证书登记表》和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证,核发证号:0000565。家里原以为有这个证即可没有想过领土地使用证,后经他人提醒于2002年时家里拿上《琼山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核发证书登记表》和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证及所有缴过费用的单据委托他人到国土局进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四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015586852。因家里经济原因此地为置放状态,2006年家里打算将该土地用围墙围起来,这时受到村里居民的干涉,称其有一亩的责任田在此,是我家偷地,让其拿出可以证明是其土地的证明则没有,家里不予理会欲继续围墙,挖地角时村长出现,称此地还未协商好,上面也没有文件证明不允许动工,如果筑起墙就拆,并叫来村里几个男丁阻拦。村长另称此地购买时并未缴款到他们村里,所以不能算是我们的地。(据了解,家里当时购买时是不属于村的,是属于生产队的地,家里申请该地时,当时生产队13人到了现场进行量地并签发了证明。后来有文件称‘土地回老家’即这块地原本属哪个村的就回哪个村,也就有了这个村民所说的其有一亩责任田在该位置,而且阻拦的村长不是玉李村的村长,其称我家所购买的地及款是交给了玉李村,而这块地是大路村的)现不知道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请给予援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