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某单位在编工作,1992年经单位借调给国内一家经济合作公司任职一年,并由该经济合作公司劳务外派到新加坡的一家船务公司工作期限一年,当年在国外意外身故。新加坡船东通过他的英国一家船东互保协会根据他们双方间签订的“第三方责任险”向我们受害者家属赔付了一笔数目远低于当地意外人身保险的所谓赔款。
-
您好!对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我的答复是:首先对您父亲的赔偿,要确认其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先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是适用外国法,还是适用国内法,然后才能确定下一步的工作。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