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甲村的居民,母亲是甲村的农名,我和我哥出生当时国家政策规定,我们俩的户口必须随母,因此我和我哥的户口就落在甲村,在70年代分配责任田的时候,村里面还分配责任田给我哥哥的,但是到了1994年成立甲村经济合作社以后,村里收回了我哥的责任田,也自此不给我哥享受甲村的福利待遇,成为只有户口没有股权的人了,而我就自出生至今都没有享受过甲村的福利待遇。令我们一直不甘心的是,同样是我们这样情况的人却能享受甲村的福利待遇,村对外嫁女的处理有着双重标准,例如某居民的男子娶了本村的女子,他们所生的孩子都能享受甲村的福利待遇,拥有甲村的股权,这样的情况有6户,为什么他们能够破格享受甲村的福利待遇呢?是因为他们都有亲朋戚友在村两委里工作,他们是靠“关系”取得股权的。我们已经被剥夺了20多年的福利待遇分配,现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让我们看到希望,但是我们还是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做?我们心力交瘁,我们彷徨啊!恳请你们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