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公司员工发生了以下状况,我想向你咨询一下该员工是否触犯法律,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1月,公司经理张XX代表公司与虹胜宾馆签订一台设备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虹胜宾馆预付了1.5万元,货到后还应付3万元。但2005年我公司一直未收到第二笔款。2005年4月中旬,公司经理张XX离开公司自办公司。2006年与虹胜宾馆对账时发现,这3万元已付清,出具收据的收款单位是另一家公司名,开收据的人是张XX,但是此款是付到张XX所开公司的账上,问其原因是财务人员听采购经理说这两家公司是一家,只要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付清了就行,故在虹胜宾馆的账务上已按合同付清所有款项。但是根据我们的深入了解得知,张XX利用职务之便又在2005年4月卖了一台同样的设备给虹胜宾馆,与对方采购经理达成意见,不签合同,用欠我公司的3万元抵他这台设备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