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2005年11月在朝阳法院起诉刘某与我2005年3月的债务成立,请求法院判刘某返还欠款四万五千元。2005年12月法院判我胜诉,并要求刘某于七日内还清全部欠款。时至今日刘某总共才返还欠款六千五百元整。由于刘某本人无固定工作,现在我希望由刘某爱人来偿还欠款。其爱人现就职于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属国家正式公务员。而且经刘某母亲告知,她俩人于2005年5月协议离婚,刘某爱人同意家庭共同财产有十五万元为刘某所有。但由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二人协议房屋为其爱人所有,并由其爱人分期付与不定金额以达到十五万元。

涉外纠纷
2006-07-24 23:54: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