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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判决女方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接送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坚持不执行只是让女方看女儿,还每次要骂人,女方不得以要求法院执行,法官却说已经给女方看过女儿,就是探视过了,不需要执行也没有办法执行,请教女方该怎么办?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成了废纸,真的没有办法执行吗?难道就每次去看一下?

合同纠纷
2006-07-23 20:27: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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