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几天前曾发贴咨询过您,只是当时问题我没有表达清楚!我一个多月前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随合同一起的附件还有《施工图》和《工程预算单》,双方也都分别签了字。《工程预算单》上的总预算是3.5万,而经过还价后双方以2.8万元最终达成一致,并在合同正本补充条款中写明“本合同优惠总价款为28000元”的字样。但后来我们发现《工程预算单》的补充说明中有一项为“施工中项目和数量如有增加或减少,则按实际施工项目和数量结算工程款”。施工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增加项目,但装修公司以数量超出预算为由要求我们增加费用。(举个例子:如预算中乳胶漆使用面积为300平方,但我们在项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公司说实际我们用了350个平方。现在经过测量,面积也确实有350。)我们认为这应该是当时设计师做预算的失误,不应该由我们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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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款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包干价(不单指包工包料,而且指无论工程量大小均按固定价款支付).一种是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在采用这种方式时,工程预算价仅有参考作用,并非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您们所采用的方式在表面上看应当属于第二种方式,但由于您们之前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因而实际上您们采用的应当认定为是第一种方式(因为采用第二种方式只会对单价进行讨价还价,而无需对总价进行讨价还价)。但您们要证明当初有讨价还价的过程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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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