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甲方)于01年在高校报到时,与某国企(乙方)签了一份合同,主要条款有;乙方为甲方提供四年大学学费,并每月给予生活补助,要求甲方毕业后到乙方工作,并就工作年限做了规定.甲方之所以做这个选择,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缓和家境贫寒的压力.毕业后即05年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去乙方报到.工作一段时间后甲方发现他的工资与同学相比相差甚远,也不喜欢国企的工作环境,整天学不到东西,没事可做,想出来搞软件开发,甲方的专业是计算机.但是辞职需要很多赔偿金,于是就写了请假条走了,请假期限1周,但至今没与乙方有任何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