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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要求实习期为三个月,见习期为一年,04年7月1日见习期满,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们定岗,我想问这是不是属于一种违约的行为?另外,在我们见习期间,公司以请名牌大学老师授课为由,让我们签定了培训协议,但是所培训的内容都是我们要从事工作所必须会的内容,我想问如果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员工难道不应该接受应有的培训么?这个协议签署的是不是合理?还有,如果说这个协议合理的话,那就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当时的协议上说如果违反了这个协议,就要交纳一万元的违约金,当时我们对此有异议,说可不可以按照老师上课的消费平均到每个人的身上来计算违约金,当时口头上答应了,但是没有写到书面上,但这是大家所公认的事实,那么我想问如果违约的话是否可以按照我们的这个想法来计算违约金,因为当时我们的课程还没有上完,应该有一种公司和个人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计算违约金的。

证券投资
2006-07-21 1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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