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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公94年按标准价购买了本单位华农大的52平米的两居室住房一套,2000年得到单位许可由本楼栋的二楼更换到本楼栋的三楼,2001年2月父亲去世,2001年3月华农大附中以地址变更为由通知家属上交原房证等待更换新房证,华农大其他很多地址变更的家庭都收回了。可是一直等到现在只有我们一家以我外公去世为由不予更换新房证并宣布收回房屋,但是当初要求我们上交的时候是承诺只要我外婆在房证还是我们的。并在2003年底华农大出台“房改相关文件”将我外婆现住房划为“与学校建立租赁关系后按市场价租住”。而拒绝为其办理居住权。另外,按照夫妻双方只能一方购买福利分房的文件精神,我外婆的单位在2001年也已经审核认证了我外公已经享受了由该校出售的标准价房,我外婆不能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分房条件,这样一来,我外婆的福利分房待遇就被他们剥夺与无形之中。请问律师:华农大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他们应该收回我们的房子吗?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回我们应有的权利?

证券投资
2006-07-20 21:5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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