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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于2003年某月起每年与一处商品房小区开发商投资公司达成协议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有关于空置房管理服务费的条款,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此条款给划除了,但是在今年本公司意欲对该小区征讨2004年的空置房管理服务费用。在2003年7月14日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结合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负担其空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现想重新与该开发商协商订立一份关于收取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的补充合同,并同时征讨回2004年的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用。

证券投资
2006-07-18 10:40: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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