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2003年甲方将厂子卖给乙方的同时把甲方欠丙方的债务也转给了乙方抵购厂款。乙方于2004年10月意外身亡。实际乙方已支付了部分,但现在甲方不承认已支付了部分。现在甲方以乙方未支付完的债务起诉乙的妻子有道理吗? 而债权人丙方并未向甲方追要债和起诉。乙方身前买了甲方的厂子后所欠的债务难道要乙方的妻子来还吗?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如不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就不能让妻子来还对吗?2.乙方身前夫妻共同买有股票,乙方的妻子不知道密码,无法炒作。继承人还有女儿、婆婆。证券所要求公证,那么公证是按乙方身亡时的股票市值还是啥时公证按啥时的市值计算?继承人怎样进行股票继承分割? 3.债务转移方面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