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南宁一公司(个体工商户)签定试用期合同,公司要求我交纳服装费和保证金(会计),当时为了工作才签订。而后发现公司许多值得怀疑其合法性的地方。其一,公司6月29日办理的营业执照,但是至少从3月开始就从事销售活动。其二,截止7月13日,税务机关都没有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其三,公司的招新工作一直在进行,而且新人员都交纳或多或少的费用,都不给大家开据收据,当时还拿不到合同推托说要审批。从6月27日签定合同起,公司一直不让我上班,合同是在我再三追要下才给于7月10日给我的,而且合同上的章是**中心,但是营业执照是**销售部。现在我提出解除合同,公司要我从我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合同的章和营业执照的章不符,还有交保证金和服装费押金,以这些为前提签定的合同是不是违反法律的,我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