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租房合同纠纷,我是一名塑料加工厂主,曾先后与一村委会签定过两份租房合同,我方认可的是日期在后的合同,但是村委会却拿出日期在前的合同要我方补交房租,并提起诉讼.一审和终审判决均为我方败诉主要理由是我方提供的租房合同没有对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只有公章我想问一下没有签名的合同就不合法,无效吗?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在法院审理案件前,对方曾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工厂的两台设备,当时我方在扣押书上签了字,但是这两台设备早在一年多以前已经抵押卖给了别人,只是暂时放在我厂租借给我方进行生产.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取消对这两台设备的财产保全呢?如果可以复议,我要向法院提交什么手续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