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6月17日招了一个小工,口头约定:1、其负责话吧的营运2、试用期为三天,不提供吃住、不发工资;3、其从6月20日正式上班;4、双方约定不做满一个月不发工资;5、双方约定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星期提出口头申请; 双方同意后,其身份证交由我们保管(保管身份证只是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不经其同意我们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她于7月14号提出辞职,我们问她什么时候不做,她说15号,双方同意。 经考虑,我们给她100元做为补偿,她不同意,并做出影响我们声誉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