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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关大街一处民房起火。 发现火情后,附近居民及房主分别立即报了警。30分钟后,通州区公安消防员赶到现场,用两部消防车展开了扑救。凌晨3时许,火终于被扑灭了,造成十一间房屋烧毁,并没造成人员伤亡。 今年6月2日,通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就该起火灾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电气。未作出损失物品价格坚定。发生火灾的房屋是一套出租房——2005年房主与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该套房屋租赁给徐某做美容美发店使用。起火时徐某不在现场,房屋内也无其他人员,因电视机老化自燃引起火灾,导致整个院落全部烧毁,其他承租人物品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徐某于5月17日凌晨逃跑消失。7月其他房屋承租人将房东告至法院,要求经济赔偿。房东与此承租人从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房屋内住宿的同时放满自己销售所用电器,起火时一直在自救物品。

刑事案件
2006-07-17 14:25: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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