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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的一个单元,总房款75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开发商只赔偿4700多元,其理由是由于我采用组合贷款购房,赔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4.14%计算。我认为开发商赔款利率与我贷款方式无关。我主张赔款应该按照银行短期商业贷款利率5.4%计算。

其它综合
2006-07-14 19: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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