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与天津阳光100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北园13号楼的一个单元,总房款75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开发商只赔偿4700多元,其解释由于我采用组合贷款购房,赔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4.1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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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主张是正确的,因为开发商赔款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的,与你贷款的方式无关.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一次性全额付款,是不是开发商会说,你没有贷款,我们就不赔偿你钱了.这样是极没有道理的.你应该极力主张你的权利,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你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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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