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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与天津阳光100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北园13号楼的一个单元,总房款75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4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开发商只赔偿4700多元,其解释由于我采用组合贷款购房,赔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4.1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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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7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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