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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进目前所在公司后,因为工作需要申请配置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人为我.2006/4/28晚,本人将此电脑放于办公室内自己的办公桌上后回家,2006/5/2,本人来公司加班时发现此笔记本电脑被窃.发现被窃后本人随即通知公司保安并积极配合公司协查,根据监控录像及收集证据证明非自己监守自盗.目前公司提出要本人折价赔偿失窃笔记本电脑.

证券投资
2006-07-12 1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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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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