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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很高兴你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审阅我的情况: 我是2006年的应届毕业生,今年6月28号去一家水处理公司应聘,经过面试,我被录用,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求在7月5号参加公司的军事化培训。协议书的备注如下:1、毕业生需在用人单位经过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毕业生应至少在用人单位服务3年以上;3、双方约定,违反此协议一方应至少向守约方赔偿相关损失5000元以上。7月5号,我赶到培训基地培训,晚上领导发下《培训需知》,其中提到:1、为保证学员专心训练,收取手机卡、手机、游戏机、MP3、MP4等任何通讯、娱乐设备,统一让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培训后原物反还;2、签定就业协议者,符合考核的学员单方要求跟公司终止协议者,不管训练天数,一律偿付培训费1000元人民币,培训期间未通过考核被淘汰,终止协议例外,公司不承担经济损失。 请问这个《培训需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否有权收取我们的通讯、娱乐设备? 由于培训中的体力训练负担太大,我无法继续进行,公司不淘汰我,只到我提出退出。公司以档案调动为要挟,要我交1000元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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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1 2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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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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