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们通过招考进入公安局,从事户籍管理工作,1995年公安局将我们招工,但工资关系和编制(事业,自收自支编)却落在乡镇府,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没有财政拨款,各县市区大概有三百多人。象我们这种情况新化县也有,但他们现在都已经解决了公安编制。而如今,我们衡阳市公安局却说根据市政府的一个会议纪要,要求我们重新签订合同进行返聘,时间三年。我们本来是已经招了工的,为什么要进行返聘呢?三年以后又正好是公安机关要清退所有非警务人员的最后期限,照这样看,是要清退我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