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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资单上注明:底薪2000元全勤100,职务加给200,绩效400(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满分100分,每分4元,例如得95分只能拿到380元,但绩效奖金400元只是从总工资里分出的一项,不是另外给的奖金).合计2700元.但公司以昆山最低工资690计算加班费690/20.92/8*1.5为平时加班费.双休为两倍.是否要以2700元计算才合法?合同上工资数额写:按国家标准元.这五年都是按类似计算.2006年工资单都在,但前几年的只有部份在。一.:我是否可要求按2006年平均加班小时数要求补发前五年所欠的加班费?还可要求50%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吗?同事说侵权行为一直延续所以不存在时效过期的问题可以随时要求仲裁和赔偿。请问是这样吗?要提供什么证据?二:公司要求每天必须提前15分钟到公司做操/打扫卫生/宣导和公司有关的事项,否则罚款10元。我们认为这15分钟公司得到利益却不算加班是违法的。是否可以要求补发这五年每天15分钟的加班费?并可要求50%赔偿?要何证据?有法律依据吗?三:我是否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拖欠加班费,并要求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四个月还是五个月?(至今还在上班.)四:如果请您代理如何收费?

保险纠纷
2006-07-08 05:42: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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