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某电脑公司连锁店店长(享有销售管理权),法人代表是总经理。06年3月29日,同事王XX向我店借走商品价值10万元,后未还钱(因王XX是我朋友,4月5日,我帮他支付了2万元,打进公司帐户),后来公司上报公安局(上报欠款:8万元,我打进的2万元公司不知道,以为是王XX还的款,所以没有上报公安)。最后王XX无钱偿还而坐牢,公司扣了我一点奖金后也辞职了。现在,我后悔帮王XX填付了那2万元货款,想找公司讨回来,但律师说,只有我能找到2万元与我本人关系的证据才能讨回来。辞职前(6月20日),我以店长的身份给我一位好友张XX写了一张收据:“今收到张XX现金货款2万元(用于购买索尼笔记本壹台),因本店临时缺货,欠张XX索尼笔记本壹台,等本店到货后,张XX凭该收据来本店提货,2006年4月5日”。收据我以店长名义签名并交给张XX。现在,如果以我朋友张XX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以收据和2万元银行进帐单为凭证,能否要求法院帮我向公司讨回那2万元货款呢?(前几天,我要求公司还我钱,但不同意,只能通过法院)

继承
2006-07-07 22:04: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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