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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0月1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提到违约金问题,但是公司的员工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问题,条例是这么规定的: 应聘我公司应届毕业生,进公司需交纳保证金,本市户口应届专、本科毕业生需交纳人民币贰仟元,外省市户口毕业生交纳人民币叁仟元。应届毕业生经过试用期满签定劳动合同后,本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保证金不退回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后保证金退还本人。 当时,我交了2000元,收据保存完好,现在我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违约金的事合同中没有,只是出现在员工条例中,所以我不知道这2000元公司是不是应该退给我,谢谢。

证券投资
2006-07-10 1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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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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