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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6年7月即将毕业的广西**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的10名学生.南宁市学习力速记速录研究所(个人独资企业)于2005年10月底通过我们所在的对外经济管理系的某个领导在我们系招聘但并未通过我们学校的招生就业办审核,保证经过培训成为速录师以后月薪可以达到2000元.在2005年11月27日我们与南宁市学习力速记速录研究所签了一份<<速录师前程规划>>,里面说明了培训期从2006年2月到7月.保证在2006年7月把我们培训成为合格的速录师,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但要交培训费.我们都采取分期付款,总费用是4600元.他要求我们首次付1600元,剩余的规定在实习工资或工作的工资中扣除,并且规定在培训期和试用期都有工资发.在2006年2月的时候,他要求我们去东莞的诠讯电子厂工作,来回的路费410元以及交了200元的中介费和体检费50元都是自己出.我们在厂里做的是关于数码相机的工作,与速录培训根本没有联系.4月我们回到南宁.5月12日正式接触到速录培训,同时也被研究所拉进保险公司和保健公司,所谓的接触市场.直至6月底都是在家自己训练,研究所给每人发了一个键盘和十几张资料.隔段时间集中我们开会.4-6月期间应所长的要求交了550元培训费.到了六月底我们没有人能够成为合格的速录师.我们要求研究所7月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和提供培训场地、正规的设备以及指导老师.他不同意我们的要求.鉴于此我们10个人中有8个人退出,并且向研究所要求退回我们此前所交的培训费共2150元以及去东莞来回的路费410元以及200元的中介费和50元体检费,原因:1、公司培训员工是不能收取培训费的;2、研究所实际并未培训我们,仅仅发十几张资料和键盘在家让我们自己训练,没有培训场地、正规的设备以及指导老师;3、没有按规划书的要求在六月份把我们培训成为合格的速录师;4、培训期间没有发工资给我们,还让我们交培训费550元;5、研究所是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只有5万,没有能力培训那么多人;6、在培训期间用所谓的工作体验理由让我们进电子厂、保险公司和保健公司,与培训没有实际联系;7、未能向我们开具培训费用处的清单. 研究所不同意我们提出的要求.

民事相关
2006-12-15 22:34: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