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2002年某行政单位将一间房屋出租给我,行政单位是出租方,我是承租方。因房屋的产权问题,行政单位下属公司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我与行政单位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全部过错责任是出租方,我没有过错责任。但是,我已经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由于主合同法院判决无效,致使我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在第三人告我,法院判我赔偿第三人11万元的经济损失,以上几方的关系,您是一位有经验的律师,请您在百忙中帮助解答以下两个问题,本人衷心感

继承
2006-07-09 13: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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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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