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务员,因今年买了新房需要装修,就想把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湘仪家园新颜楼104号房出售,(该房属单位福利分房),后沈端新(一名专业炒房手)找到我,当时他自称是一名从事茶油生意的老板,因老婆孩子在外地,生活十分不便,购我的房子只是想把老婆孩子接过来安家,我十分相信并同情他的情况,遂于2006年3月与他草拟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意向书”原文如下:《购房意向协议约定》今沈端新意向购买湘仪家园新颜楼104房【房屋所有权证〔长房权证岳麓字第002698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字第004714号〕】之约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议定,成交房价13.20万元整(壹拾叁万贰仟元),现预交购房定金2万元整(贰万元)。此约定(一式二份)。预交购房款人:(双方签名)2006年3月21日 并按意向书的条款收取了沈端新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定金。之后,由于房屋付款方式和一些具体内容双方一直存有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并且,沈端新也未按双方的口头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以,我至今为止一直未与沈端新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现由于国家新的房产税政策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的原商定房价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明显低于现行市价,原草拟的“购房意向约定”存在显失公平一说,就此问题我也多次找过沈端新协商但均未果。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尊敬的律师,请您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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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情况可能对你不利.因为签订的条款对你而言存在着不利之处.
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应当综合全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可以带上相关资料,直接与本律师联系
徐涛律师联系电话:137073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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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