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大约九八年买了某建筑公司的房,该房是公司以职工用房的名义开发的内部用房,一共开发了两幢,其中大部分是卖给了职工,其余部分是对外销售的,听说内部职工只花四万左右就买到了,外面人员要花七八万才能买到。我们当时买房的时候因为好多知识不懂,也就没有签购房合同,也未强调相关房产证件及房产总价等问题,就口头答应8万5卖给我们,后来我爸就开始交钱同时也搬进了新房,断断续续交了7万7,当然这也是好几年前的事了,交款时每张收据上都写有“购房款”和“306室”的字样(我想有了这几个字,虽然没有签购房合同,也存在事实买卖关系),余下的钱就一直没有给,我们认为应该等相关证件办好后再给,就这样一直拖到现在。大约一个月前,我们受到建筑公司的通知,要求把余下的钱及利息外加几千元办房产证的钱限期交到公司,我们没有理它,因为通知没有提及到土地使用证问题,单纯房产证对我们来说没有用,以后想把房屋转手也成问题,我们一心想要分割土地使用证(公司以前说职工用房土地使用证是个整体,不好分割)。昨天我们接到法院通知,要求把剩下的钱还有利息外加几千元房产证钱一并还上。就以上问题,我有几点想法:1. 建筑公司是以职工用房的名义开发房产,我暂且不管它开发房产时手续是否齐全,公司是否具有对外售房的资格?这种买卖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如果法律允许,那我们是不是应该也有各种房产相关证件呢? 2. 既然是职工用房,那我是不是也应该享受职工的房价呢?就以上情况,请问律师我们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