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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新华路定西路的房屋出租,于6月1日与租客签定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000元,付三押一,并签有违约条款,如违约,租客立即搬出。因为当时租客称身上钱只有6000元,所以剩下的2000元,在合同中约定于6月21日之前划入指定帐号。可直到7月4日,虽经我几次催讨,租客都未将钱款划入指定帐号,故本人于7月5日,给租客发了条短信,称因其违约,将与其解除合同,并在星期日即7月9日,进行房屋交接。

涉外纠纷
2006-07-06 0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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