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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3月毕业,在现在单位(泰达开发区的一个合资企业)实习三个月之后,6月份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期为5年,但是并没有违约金方面的规定。并且其中有一条内容是员工可以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我不喜欢现在的工作内容,经朋友推荐有另外一个单位同意接受我了。我于6月14日向总经理提出辞职,当时他没有同意我离职,原因是我的合同未到期。6月15日我向人事部门提交的了书面的离职申请,可是人事负责人却给我退回来了,原因是总经理没有同意我离职,他不能接受申请。无奈20号我向单位人事部门寄出了一份离职申请(这是朋友建议我取证的一个方式),后来我只好又找总经理沟通,后来总经理口头同意我离职,但是离职手续要等到两个月之后才给办理,原因是我合同期未满,违约在先,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要延迟给我办理手续(算是对我个人行为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其他员工的一个警告)。但是这样的话,新单位也无法给我办理相关的手续。我知道单位这样做有些不符合法律,但是很多时候现实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我该如何争取到我的合法权益呢?

刑事行政
2006-07-04 15:19: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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