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个股份制公司工作了10年,我们公司节日加班付给加班费,而日常加班只做记录作为存班,可以安排倒休,在这10年中,我一共存班95天,目前,我和企业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打算继续续签了,除了补偿金外,公司告诉我以前的存班除了本年度的外,全作废了,不给加班费,理由是,公司的规定,当年的存班当年消化完,可我们部门因为工作忙,领导没有安排补休也没给加班费,一直存着,请问我能要回这些加班费吗?如果仲裁我需要提供证据吗?另外 ,我们公司不管是节假日还是日常加班费全是按照地区最低收入为基数计算的,这样合理吗?可以要求补上原先的加班费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6-07-03 23:53: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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