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了个房子 房主说门坏了要我们赔偿100元损失费 可是这个门 我们并不知道是怎么坏的 也不知道是谁弄坏的 我们觉得 他就是在额我们 而且他和我们签合约 是一年的 合约上明确表明 1个季度一打款 如果越期不交款 则需要提前一个月 搬出 现在我们要提前一个月搬出 可是他却说 我们没满一年和约 要我们赔偿 双倍的房费 我们觉得非常不合理 因为合约上表明 了 越期不交要搬出他没有将明怎么算违约因为他是在合同上写的 如果预期不交需要搬出而且房主出租房屋并没有上公安部门登记那么这个合约到底是否有法律效益呢? 虽然我们有双方的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