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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1998年1月5日大理市下关关凤路收费站东300米处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本人)受伤、摩托车部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万里翔。事故发生后,市交警队于1998年8月25日对此次事故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的死亡死者家属不服,省交警总队组织的专门调查小组于2000年8月对此次事故又进行了复查。市交警队根据复查结果,于2000年11月12日又重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先后的两次认定,均认定我不负事故责任(第一次认定死者负全部责任,第二次认定农用车驾驶员与死者共同责任)。2005年8月,我再次接受了交警队的询问。2005年9月,交警队下发了<关于撤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决定>。2005年9月28日,交警队下发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认定,将我借与死者摩托车作为责任认定,并与死者共同承担一半责任(农用车驾驶员承担一半)。 一次事故,三次认定,而且每次认定结果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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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4 10:31: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