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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仓管员(现已辞职),近日到劳动部门投诉我司没有给他支付加班费,但我司周一至周每天工作7.5小时,星期六上午工作3.5小时,周六下午至周日休息,每周共计工作41小时,按《劳动法》我司没有超越法定的每周44小时,也就是说,他要求的加班费是没依据的。但劳动部门却说中午休息吃饭时间也得算上,并支持仓管员的要求。可虽然我司有食堂,但在食堂吃饭是自费的,且公司没有规定让员工必须在食堂吃饭,中午11:30-13:30为员工自己时间。尊敬的律师,请问劳动部门这样的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做

经济相关
2006-07-01 12:49: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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