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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承包了水泥厂的两台水泥包装机,也就是干苦力活,同时干活的有另外七个人,其中一位严光平在上午上班的时候,因为水泥包在输送带上堵住了,他去拉包,不小心他的右脚踩到运转的机器滚筒里,(再此之前多次向厂方反映那个输送带应该弄一下的,)导致左腿断裂,送到医院手术后,消肿了,厂里叫人去劝他回到厂里养伤。严光平他的妻子去找厂方解决这事,也就是说他们没有了生活费,但厂方说应该来找我父亲。我父亲的包装协议中,条约都为包装事宜。 只最后一条为:乙方(我父亲)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残保险,费用由甲方(水泥厂)补助,若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只负担5%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其中的作业人员均是外地人,比较散的,而且费用甲方也未有补助。同时,严光平出事一个小时后厂方就把输送带重新弄好了!而且在此之前一个电工在作业时,衣服卷进机器里,致死,赔偿后就强迫所有人员签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他们连题目都没有看到,更别说内容了。

知识产权
2006-06-29 08:50: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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