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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00年与何麻车村何世健离婚,当时何麻车村委以开离婚证明为条件要求我妹妹签了一份协议,当时在我妹妹之前已有人签过类似协议。以下是协议抄录件: 关于何麻车村何世健、朱小颖因平时感情不和不能长期生活,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朱小颖的粮户关系暂时放在何麻车村,不给一切享受,以后要出嫁嫁在何麻车可以,但不准招婿。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稠城镇何麻车村 盖章 朱小颖 签名 2000年元月21日

民事相关
2006-07-10 14:31: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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