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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情况如下叙述:本人简称丙方,转租方简称乙方,房东简称甲方, 现丙方向乙方租了一间门面房,现在交了定金:6000元,房租为26000元,从2006.06.18到2007.05.17,合同未签! 在商谈房租时,乙方出示乙方与甲方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从2006.05.18-2007.05.17, 现在乙方跟我说原先出示给我看的合同不是真的,已经被她撕毁(我已经将她撕毁的合同收集起来了),被她撕毁的合同房租是26000元,今天她跟我说房租实际上是20000元,并且有跟甲方的合同,我暂时没有看到。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我现在金分两次共付了6000元(一次700、一次5300),超过了合同标的的20%, 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定金合同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请各位一定帮帮我!

建筑工程
2006-06-28 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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