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 我所在单位倒闭 四人经单位同意成立留守处 用为单位职工办房本取得费用来开工资 四人十年累计开工资二十七万元 本人开得四万元. 单位留守处是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大部分职工分配到了其他单位,只留了四人(经理及会计等)处理债权债务。但主管部门一直拖欠我们的工资(长达两年半之久)。当我们找到主管部门时其让我们自己解决工资问题。所以我们通过给单位房办盖有单位公章的房本(但非正规房本)每间房收取500元左右的费用来获得资金,关于这笔资金用途上级主管部门未给具体指示,于是我们用这笔资金进行了开资。这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罪?

证券投资
2006-06-26 21:16: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