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个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想向你请教。最近我单位查获了一个经营户销售了一种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我们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一个经营户作出处以3千元的罚款的处理决定,现在这个经营户提出行政复议,他的理由是:一,我们在处罚他之前先行处罚了他隔壁的经营户,而他现在经营的和他隔壁同一种违规农药产品,既然是同一件事情,罚了他隔壁就不能再罚他了,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这一条并没说明是对同一人还是不是同一人。二,他认为自己对这种违规产品才卖出了一两件,总共才不到100元的货款,罚他3千元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只能给予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他提出这两点我们感到很难应付,他提出的第一点理由我们目前还无法找到依据来反驳他,因为行政处罚法24条并没有说明是对同一人同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只是说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提出的第二点更让我们为难,明显的他已经销售了大量的违规产品了,但是他不提供进货发票与销售发票,只是承认销售了一两件,如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处罚他3千元,好象又是不适当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